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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27號聲 請 人 陳世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愉間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關於扶養費用參佰柒拾伍萬元部分應徵聲請費貳仟元,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部分應徵聲請費壹仟元,合計應徵參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