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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 告 陳河楷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煌、陳素月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貳佰柒拾萬伍仟捌佰元(①臺北市○○○路○段○○○巷○○○弄○號三樓之一房屋:21萬8,300 元○○○區○○段○○段○○○號土地:1,248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是原告尚應補繳壹拾貳萬零捌佰肆拾捌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