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6號原 告 劉欣婷
劉軒宇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清梅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釭鑅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①返還代墊扶養費用柒拾貳萬元及不當得利壹佰捌拾參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合計為貳佰伍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應徵裁判費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②給付扶養費用部分,應徵貳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