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23號原 告 江廂羚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炯榮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參佰貳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