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36號原 告 王光陽訴訟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被 告 王光晨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諾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裁判案由:履行承諾書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