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黃良寰
宜鎮峰宜淑欽宜丹峰宜淑玲許洪文許洪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2,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99元,扣除原告已繳3千元,尚應補繳87,19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