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黃良寰
宜鎮峰宜淑欽宜丹峰宜淑鈴許洪文許洪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複 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宜鴻生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王振翰
廖蘇隆複 代理人 蕭吉翎
參 加 人 宜鐵生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陳宜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