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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黃良寰

宜鎮峰宜淑欽宜丹峰宜淑鈴許洪文許洪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複 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宜鴻生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王振翰

廖蘇隆複 代理人 蕭吉翎

參 加 人 宜鐵生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陳宜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