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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 告 林佑昇

林佑姍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庭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9,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聲明第

二、三項應各徵裁判費1千元,合計應繳裁判費45,6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日期:2013-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