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54號原 告 陳文仁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之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陳貴聰、陳淑鈞各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玖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