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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5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文仁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被 告 陳貴聰即反訴原告被 告 陳淑鈞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就本案是否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該院兩造另案分割遺產事件合併審理,具狀表示意見。(本件除原告主張其所支付之喪葬費用及稅捐,性質上屬繼承費用及管理遺產費用,宜與上開分割遺產事件合併審酌外,被告均主張被繼承人陳寶雪名下房地於民國99年3 月15日至100年7月31日止之租金為原告所領取,被告陳淑鈞為抵銷之抗辯,被告陳貴聰則反訴而為請求,然該部分似具遺產之性質,而為兩造所公同共有;另被繼承人陳寶雪之合作金庫帳戶於98年7月1日時,尚有存款新臺幣160 萬元,被告陳淑鈞質疑為原告所提領,可能用於支付喪葬費用,被告陳貴聰則反訴請求原告返還,該部分似具繼承債權之性質或涉及遺產範圍之認定。本院綜上因認本件與上開分割遺產事件合併審理,較為適當,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