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 告 王香閑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楀晴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德華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伍拾元(①返還代墊扶養費用:7050元②給付扶養費用:2,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