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3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上列原告與被告欒尚武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