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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3號反請求原告即 被 告 欒尚武 住新北市○○區○○○路訴 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反請求原告提起反請求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訴訟的之價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4,595,890元,有不動產鑑定報告書、遺產收支查詢作業足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480元,茲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反請求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日期: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