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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3號原 告即反請求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被繼承人欒志輝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訴訟代理人 吳曉慧

林日賀被 告即反請求原告 欒尚武 住新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日期:201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