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98號原 告 陳敏華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晏紫等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0,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6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