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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98號原 告 陳敏華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被 告 傅晏紫

傅蔚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等
裁判日期:201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