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98號原 告 陳敏華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被 告 傅晏紫 傅蔚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