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459號聲 請 人 高偉凱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曾祖父母生前曾約定將一名高家子孫過繼給曾祖母周姓家族,以延續香火,因聲請人出生後身體不好,請示神明後始知周家祖先在討,故將聲請人過繼周家,並將過房書燒給高家與周家祖先,然遲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改姓曾祖母之姓氏「周」,因聲請人已成年,且曾祖母家之姓氏倒房,需要聲請人傳承香火,為此請求准許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周」姓等語。
二、按子女已成年,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3、5 項定有明文。又按成年人應有權利選擇父姓或母姓,而無庸經父母書面同意,惟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亦不得從第三姓(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曾祖母之姓氏「周」,顯與前揭規定之僅能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不符,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