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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非調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460號聲 請 人 賀王鳴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子女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陳櫻美(女、民國50年5月3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等
裁判日期:20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