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17號聲 請 人 徐孟恭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裁判案由:離婚認可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