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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陸許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12號聲 請 人 于端桃代 理 人 陳震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興隆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王興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