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5號聲 請 人 李日芝
李進春李世仁李世寶上四人共同代 理 人 叢賢滋複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