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9號聲 請 人 鄭國定上列聲請人聲請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12 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並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
二、大陸地區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33 號民事調解書生效證明書,並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