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0號聲 請 人 譚貴武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並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裁判案由:離婚認可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