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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陸許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1號聲 請 人 陳嘉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台幣1 仟元。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大陸地區公證處之公證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