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35號聲 請 人 蘇振武 住台北市○○區○○路相 對 人 于芝准 住山東省萊西市姜山鎮姜山一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山東省萊西市0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因情感破裂,經大陸地區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等情,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山東省萊西市0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山東省青島市市中公證處(2013)青市中證台字第241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2)核字第080199號、第080200號證明、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