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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陸許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44號聲 請 人 戴愛珍代 理 人 洪慕賢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本件大陸地區法院離婚事件開庭通知書、判決書送達於相對人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