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清云代 理 人 黃崑河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裁判案由:離婚認可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