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40號聲 請 人 李金昌 住臺北市○○區○○路7段8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饒友梅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應陳報兩造所生之子女李建華是否已設籍臺灣地區,如是,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陳報其目前住居所地址為何。
三、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