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 請 人 楚文霞代 理 人 洪銘釧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福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裁判案由:離婚認可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