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黃洪欽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本件大陸地區法院離婚事件開庭通知書、判決書送達於相對人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裁判案由:離婚認可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