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婚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06號原 告 馬正帆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黛蓉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本件原告是否即為民事告訴狀所載之告訴人馬正帆,如是,請更正稱謂為原告。

三、本件訴之聲明是否為請求確認被告與馬安瀾間婚姻關係不存在?如是,惟馬安瀾已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死亡,兩人間婚姻關係既已解消而不存在,原訴之聲明是否仍有訴求必要?如仍有,請確認本件訴之聲明為何。

四、本件原告、被告之戶籍謄本,及馬安瀾之除戶謄本。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4 項規定,請原告提出書狀時,必須依照家事事件書狀規則所載格式提出,如不按此格式提出,將依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5 條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如造成本件訴訟遲滯,依訴訟進行程度,按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日期:201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