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長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紹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永富間撤銷工程款債權行為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4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