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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間返還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陸萬玖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裁判費數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