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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0號原 告 茂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達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呂嘉凱王明義許金和姚江臨張贊宗吳志揚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年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五起日內補正之,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世維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