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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1號原 告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複 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被 告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訴訟代理人 林澤原

楊志賢劉志鵬律師陳秋華律師陳重安律師簡見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協議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本件應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上午10時25分於本院第26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貳、兩造應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前依下列說明,補正該等事項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一、兩造補正事項:㈠系爭分包契約於何時簽約?㈡98年5月簽訂協議書時除兩造當事人外有無其他第三人知悉

?如有,請陳報該第三人資料,並請其於下次庭期出庭作證。

二、原告補正事項:㈠請提出系爭分包工程歷次估驗計價資料供本院審酌。

三、被告補正事項:㈠原告提出原證3末期估驗計價單,顯示系爭分包工程結算金

額212,101,671元,被告有無爭執?若有,請提出系爭分包工程結算書及明細表供本院審酌。

㈡請提出被告分別與明垣公司及仲美公司於98年5月間簽定之協議書供本院審酌。

㈢請提出被告與業主間第104-262期估驗計價資料供本院審酌。

㈣被告提出被證12第147至154期估驗之物調款計算彙總表顯示

物調款為2,072,397元,為何與被證13被告與業主間估驗明細表「帷幕牆工程物調補貼(對應業主估驗147至154期)」顯示金額2,320,552元不符?㈤系爭分包工程業主於何時驗收合格?請提出業主驗收合格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給付協議金額
裁判日期:20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