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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號上 訴 人 富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大義上 訴 人 黃麒全(原名:黃仁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陸拾貳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柒萬叁仟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日期: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