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因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叁拾柒萬貳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