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1號原 告 張耀升即柏億工程行被 告 欣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周貴美 原住臺北市○○區○○○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1號原 告 張耀升即柏億工程行被 告 欣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周貴美 原住臺北市○○區○○○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