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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1號原 告 張耀升即柏億工程行被 告 欣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周貴美 原住臺北市○○區○○○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