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99號聲 明 人 方堤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羅偉芫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 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相 對 人 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進福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釋明之,此於法院囑託機關為鑑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340條第2項分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以本院囑託鑑定機關即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所指定之其中一位鑑定人梁敬順土木技師,其與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曾共同審議土木技師公會案件,並共同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第四至七屆委員、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第十七屆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師資為由,然縱認聲明人所指上情屬實,亦難據此即認梁敬順與相對人間有特殊交誼因而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至聲明人主張梁敬順無裝修工程及水電工程實務經驗,不具鑑定能力云云,然憑其所提卷附系爭工程設計監造單位陳國勇建築師事務所提出之「針對木柵案鑑定不公提出疑問」(本院3卷第126-128頁),尚不足釋明梁敬順無鑑定能力。再細閱聲明人所提卷附第10次鑑定會勘現場對話紀錄全文(同卷第103-125頁),在客觀上並不足釋明梁敬順有疑為不公平偏頗鑑定,是聲明人聲明拒卻梁敬順,改由另一江世雄技師獨立執行職務並增加中國民國建築技師學會擔任鑑定人云云,經核無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