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家文官學院法定代理人 郝培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 萬0,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5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