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9號上 訴 人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鈺機械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 萬8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