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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05號原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林志強律師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訴訟代理人 吳善輔 住臺北市○○區市○○道

謝清林李桂潀郭耀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