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00號原 告 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複 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被 告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複代 理人 吳俊達律師
林晉佑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1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攬美商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業主)「王朝大酒店725間客房裝修工程」後,兩造簽訂工程發包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將其中傢俱工作及窗簾工作(下稱系爭工程)分包予原告,履約期間被告曾辦理追加工程,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及追加部分,並經被告所屬人員李國德先生簽收確認,爰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5項及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報酬新臺幣(下同)1616萬9181元等語。被告則以:系爭契約約定,系爭工程須俟業主驗收合格後原告始得請求報酬;然經業主驗收後發現系爭工程存有「書桌椅斷腳、茶几斷腳(結構支架)」、「書桌椅結構搖晃」、「沙發泡綿不實、車線歪縫」、「書桌椅背偷工減料造成鬆脫斷落」、「窗簾未具備防焰認證」等情,應認系爭工程驗收不合格,是原告請款條件未成就;且業主更以驗收不合格,要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工程款及賠償損失6925萬4149元。是縱原告本件請款條件成就,被告亦得以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及瑕疵擔保責任債權與原告主張之報酬債權為抵銷,茲依民法第334條之規定於原告請求金額範圍內,提出抵銷之抗辯等語。
三、經查,系爭工程為被告與業主之工程承攬契約之一部分,而原告交付之系爭工程,於被告與業主間之工程承攬契約驗收時,對於系爭窗簾工程與傢俱工程認存有瑕疵之情事,有王朝大酒店之工程款給付表附卷為憑(詳本院卷第34頁至第41頁),且業主亦因此對被告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02年度建字第21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受理在案,此亦有該業主訴狀在卷為憑(詳本院卷第63頁及第186頁),並經告知原告該訴訟在案(詳本院卷第194頁)。又對於原告請求之本件工程款,被告主張瑕疵損害賠償款項之抵銷,且對於該等工程瑕疵部分於前開事件聲請鑑定(詳本院卷第278頁),該項鑑定內容,為被告於本件抗辯系爭工程瑕疵及行使抵銷權之必要舉證責任,為免訴訟程序之浪費,且本件被告之前揭抗辯是否可採,復以前開事件訴訟所認定之被告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