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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3號原 告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原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劉曦光律師王宏濱律師林大偉律師被 告 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山崎誠(YAMASAKI MAKOTO)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馨慧律師李惠貞律師谷野充荀明綱複代理人 謝承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履約保證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日期: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