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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3號原 告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原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劉曦光律師王宏濱律師林大偉律師被 告 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山崎誠(YAMASAKI MAKOTO)訴訟代理人 谷野充

荀明綱劉志鵬律師黃馨慧律師李惠貞律師複代理人 謝承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履約保證責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偉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日期: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