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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3號上 訴 人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上 訴 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會社)間請求解除履約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463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2 萬86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日期: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