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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5號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碁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洲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君瑋訴訟代理人 周恆屹

參 加 人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驊訴訟代理人 張文政 住苗栗縣公館鄉玉泉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胡君璋」應更正為「胡君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