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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4號上 訴 人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委託服務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906,9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