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7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查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