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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抗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47號抗 告 人 楊罔腰相 對 人 戴肇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聲明異議(限期起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7日所為102年度事聲字第20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本院民國102年4月12日102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抗告人於七日內起訴,抗告人於102年4月24日收受系爭裁定後,於102年4月25日遞狀聲請閱卷,然本院102年4月26日起至102年5月6日止,沒通知抗告人閱卷,還說沒收到閱卷單,抗告人閱不到卷,如何起訴,如何訴之聲明。又本院公務員隱藏抗告人及其配偶李英傑之假扣押卷,一連多案串聯圖利一百多件債務人,侵犯抗告人財產權,且不給限期起訴繕本予抗告人,阻礙抗告人閱卷與起訴,抗告人於七日內閱不到卷,先於102年4月30日聲明異議(案號:102年度事聲字第2096號)與起訴(案號:102年度補字第540號、102年度訴字第2596號),因若抗告人不在七日內起訴,債務人得聲請命撤銷假扣押裁定(案號:72年度全字第5021號、73年度民執全字第33號),是本院公務員串聯惡整抗告人以裁定命抗告人於七日內起訴,目的係圖利債務人,使債務人得撤銷民事假扣押。

(二)於73年至75年抗告人及其配偶李英傑陸續被設計幾筆前科,於76年李英傑領回擔保金,被誣陷偽造地院官印入監,入監後李英傑離奇死亡,事隔二十多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公務員又惡整抗告人及其女兒李素瑜領回擔保金,係因上開偽造地院官印案件係新北地院公務員自導自演,而債務人與地院法官有關連,是案件一到地院,公務員就會串聯惡整抗告人,圖利本院一百多件債務人、新北地院三十多件債務人及臺灣士林地院債務人等。而本院與新北地院一連三案(案號:本院102年度司全聲第60號、新北地院98年度司聲字第2250號、90年度聲字第549號)命抗告人限期起訴,係公務員串聯圖利債務人,公務員偽造文書與偽造銷假扣押檔,惡整抗告人,不法侵權抗告人及其配偶李英傑在本院中幾千萬債權,爰聲明異議,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是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

(一)抗告人為保全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聲請本院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經本院72年度全字第5021號准予假扣押,有相對人提出之假扣押聲請狀、本院72年度全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卷第4至7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案卷核閱屬實。而抗告人經准為假扣押後至相對人為限期起訴之聲請前,尚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按(見102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卷第17至22、28頁),是系爭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起訴,核無不合。

(二)抗告人雖稱本院未將相對人之限期起訴狀繕本送達抗告人云云,然相對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並無庸將書狀繕本寄送抗告人。至於抗告人辯稱本院公務員隱藏抗告人及其配偶李英傑之假扣押卷,且阻礙抗告人閱卷與起訴,串聯圖利債務人等情等情,均非系爭裁定違法或不當之事由。另查抗告人已於收受系爭裁定後,就該假扣押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案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96號事件),亦經抗告人之代理人所陳明,有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24頁),可知抗告人業已起訴,是其指摘系爭裁定不當,並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系爭裁定依相對人之聲請於102年4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並無違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日期:2014-05-26